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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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给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8541.58元及利息损失(以51366.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717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28元,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