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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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3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申请续查封,须于本院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吴宏康 |
| 裁判日期 | 2017-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