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栖霞建辉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栖霞建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苹果款给原告***82017.9元、***13093元、***11460.06元、***26923.1元、***31141.4元、***5167.6元、***58678.5元、***12180.2元、***28900.8元、***50314.9元、***13722.7元、***38983.6元、***57368.6元、***19356.4元及利息(以449308.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元(原告方缓交),由被告***、栖霞建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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