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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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81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19043.9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6.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