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富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富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款539176.92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富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被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8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178元,由被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578元,由被告苏州长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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