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490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秋月,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20年2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时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还款,如今约定还款时间已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予以推脱,不予返还,且被告***对该款项知情且受益,该笔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二、被告***自愿于2022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上述共计21500元; 三、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自愿自2022年1月1日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