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5民初48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06717062J。 法定代表人:周永蔚,该行行长。 住所地: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旗,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刘香莲(曾用名刘湘莲、刘湘连,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被告***、***、刘香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个人小额农户贷款100000元,用于种植生产经营,被告刘香莲进行保证担保。现被告未按约定偿付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20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3日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9%计算;2021年3月24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985%计算),上述款项被告***、***保证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50000元及全部利息于2021年11月1日前偿付完毕; 二、被告刘香莲自愿对被告***、***本调解书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刘香莲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可就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被告***、***、刘香莲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摁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