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穆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085民初1715号 原告: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祥,住***。 原告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按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