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 郑州环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环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33,928.54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9元,减半收取3,154.5元,由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