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确山今思域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确山今思域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8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1.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前项确定的被告确山今思域门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17.5元,由被告确山今思域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