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2019年9月26日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20年10月27日解除; 二、被告***给付原告山东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8140.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