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
大连正誉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正誉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396965元整,并以本金2396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正誉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30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6元,由被告承担。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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