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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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62,859.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共计46492.37元(截至2019年1月30日,自2019年1月31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被告***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辽A×××××)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