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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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河市宏海机械厂 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柳庄户村经济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柳庄户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三河市宏海机械厂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土地面积为十八亩、十亩的两份《顺义区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柳庄户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三河市宏海机械厂、***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解除; 三、被告***将涉诉二十八亩土地按照现状腾退给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柳庄户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柳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三元,由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柳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