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103民初7533号

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住***。

经营者:胡双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奇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25日,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奇峰,被告***(同时系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本院将本案的事实在民事调解书中予以省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于2020年10月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7月31日,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归还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器材数量为轮扣168491.3米、顶托24010个、套筒6100个,尚欠租金及装卸费、运费等其他费用合计563026.91元;

三、截止2021年7月31日产生的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累计56018.93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减免至20000元,该费用(该项费用如需开具税票,则由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4.86%另行支付税费)由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四、上述款项总计583026.91元,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220000元(所欠租金20万及减免后的律师费及违约金2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余款93026.91元及后续产生的租金应分别于2022年6月3日、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全部已产生租金及其他费用的70%,剩余尚欠租金(租金计算标准为:轮扣0.02元/天/米、套筒0.022元/天/个、顶托0.022元/天/个;2021年7月31日之后租赁物产生的后续租金,以轮扣168491.3米、顶托24010个、套筒6100个的未归还部分为基数计算至租赁物全部归还之日止)及其他费用应于2023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

五、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2年9月10日前向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归还轮扣168491.3米、顶托24010个、套筒6100个,若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能归还轮扣架、套筒、顶托,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轮扣式架管30元/米、顶托15元/个、套筒10元/个的标准向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进行赔偿;

六、若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当中任意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义务,则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有权要求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共计36633.93元,且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有权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上述第三、四项约定中尚欠的款项和自2021年8月1日起产生的已到期租金、装卸费、运费,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立即归还所有的建筑器材,若7日内未归还,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上述第五项约定的价格标准进行赔偿,还应以尚欠的租金、装卸费、洗油费为基数,按月利率1.28%的标准向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七、被告***、***、***、***自愿为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95元,保单费620元,由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已预缴,被告湘潭县运登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凯里市鑫宇建筑器材租赁部;

九、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1-8-25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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