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兴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以及垫付的工程款1352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18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兴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