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和普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国遥博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和普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000元; 二、被告吉林省国遥博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和普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3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141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和普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吉林省国遥博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费6326元(原告北京和普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国遥博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和普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