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 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2975342.47元、罚息(以52975342.47元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前述计算所得金额以不超过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 二、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0元; 三、***、***、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对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68元,由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00元,由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讯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