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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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徐健,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赞衡,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兴平,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健与被执行人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健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黔2328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2328执907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主动履行1032200.71元(含执行费10500元、利息211700.71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一案一账户”兑现1021700.71元给申请执行人徐健,兑现10500元至本院执行费专用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8执9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