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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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紫阳县湘贵锰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天华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省紫阳县湘贵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天华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款880,000元,并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省紫阳县湘贵锰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2月起每月向原告无锡市天华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仓储费用20,000元,至被告实际提货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无锡市天华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锡市天华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79元,被告陕西省紫阳县湘贵锰业有限公司负担16,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