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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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合作伙伴合作合同》准予解除; 二、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分别为陕AXXXXX4、陕AXXXXX8、陕AXXXXX4、陕AXXXXX0、陕AXXXXX2、陕AXXXXX7、陕AXXXXX0、陕AXXXXX9的车辆; 三、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车辆租金(按照每辆每月3941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不足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五、驳回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减半预交),现由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被告陕西新丰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陕龙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