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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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计元。共计元;扣除已付10000元,再付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垫付13059.78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赔偿款中扣除后返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