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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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322,189.62元; 二、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185,431.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沈阳龙马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01元(其中原告已交60,351元,第三人***、***已交7,170元,第三人龙马公司已交44,7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合计117,301元,由原告***负担2,998元,被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92元,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261元,第三人***负担7,170元,第三人沈阳龙马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4,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