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31,697.07元; 二、原告***收到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后,立即向被告***返还垫付款10,382.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被告***承担1,709元,原告***承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