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光纬戏剧有限公司 晟源瑞恩(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演出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晟源瑞恩(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光纬戏剧有限公司演出费9791.77元; 二、被告晟源瑞恩(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光纬戏剧有限公司差旅费60806元; 三、被告晟源瑞恩(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光纬戏剧有限公司违约金7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光纬戏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9元,由原告北京光纬戏剧有限公司负担3369元(已交纳),被告晟源瑞恩(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