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10-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3民初415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东姚路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O581MA482NUPON。

法定代表人:王保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万通街85号1号楼2层2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52182P。

法定代表人:王广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单位员工。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6158.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位于商水县的保温、涂料项目,并将劳务部分交给了被告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7月份,被告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将12号楼的涂料项目交给原告,由原告提供劳务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了劳务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在原告施工期间,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工程结束后,经核算,被告***对原告施工面积进行了确认,并于2021年3月18日为原告出具了施工劳务汇总表一份.经计算,原告施工劳务费共计129598.24元,扣除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的73440元,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56158.24元。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被告未清偿。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为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口商水县阳城上院项目施工完成工程量7429.83平方米,工程总价款129598.13元。

二、被告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遵照双方合同约定,按工程总价款80%比例应付款103678.50元,已经实际支付74400.00元,欠款29278.50元未付。

三、双方同意:被告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29278.5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工程总价款15%比例向原告支付19439.72元;余工程总价款5%比例6479.91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期满时付清。

四、被告林州市汉业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果逾期未付,按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五、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不承担责任。

六、各方就本案争议事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七、本案诉讼费601元,由原告***承担。

八、本和解协议一式七份,各方持二份,呈送人民法院一份。

签字或签章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1-9-24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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