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御景花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全部剩余贷款本金75112.43元; 二、***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编号为(03)0235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约定标准计算); 三、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及***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及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