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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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武汉市宏干线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6302.38元。其中,返还给被告武汉市宏干线公路客运有限公司34976.49元,赔偿原告***1325.8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2416.49元、赔偿原告***1192.10元。其中,返还给被告武汉市宏干线公路客运有限公司917.10元,赔偿原告***32416.49元,赔偿原告***275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武汉市宏干线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武汉市宏干线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