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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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四维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苏州四维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苏州四维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苏州四维空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