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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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6278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0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油款43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82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752元,由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