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
杭州振宇塑化有限公司
杭州远东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振宇塑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振宇塑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杭州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振宇塑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州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振宇塑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82387元,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收取33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振宇塑化有限公司、杭州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振宇塑化有限公司、杭州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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