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保证担保代偿款(垫付款)120442.55元、利息10639.09元,本息合计131081.64元(利息计至2021年7月10日,以后利息自2021年7月11日起以垫付款120442.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2.96元,由被告***、***负担1460.82元,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48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