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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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补贴252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0.2‰计算); 二、被告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