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中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中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2643.18元及利息(以722643.1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13元、保全费4370元,由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