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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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7727.39元及资金占用费2367.94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止,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1371元,因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收取1132元,由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1052元及公告费650元。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