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人民医院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
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合计56,743.9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7829.28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0元,计1900元,上诉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00元,被上诉人***负担11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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