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5民初330号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倪华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安平县智森丝网厂,住***。

经营者:马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智森丝网厂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彦爽

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武佩华

裁判日期 2020-02-0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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