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8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2元,保全费629元,共计129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318元,被告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