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顺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华顺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00000元;

二、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以76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以19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四、原告青岛华顺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沟岔社区长城路东204国道南的青岛博文广场商住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青岛华顺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0元,由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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