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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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长益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即“一、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益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签订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2月12日解除;三、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返还遗留商品(详见附表);五、驳回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市场推广费、管理费18277.91元及违约金(以18277.9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每日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7500元;”变更为“二、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市场推广费、管理费49392.21元及违约金(以49392.2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每日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7500元;” 四、驳回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5元,由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240元,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5元;反诉受理费3993元,由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由福清诺沃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