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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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信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70元,由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70元,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