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市政管理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豫C×××××号吉利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市政管理所所有的豫C×××××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市政管理所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