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弘鼎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00元及利息,并归还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个不锈钢桶(桶号NO:4460、NO:4140、NO:4066、NO:2351、NO:433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4-1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