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 福建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98820元及利息(以3198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499938元及利息(以499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福建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90元,由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