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澳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2019)京仲裁字第1681号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沈阳澳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93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对(2019)京仲裁字第1681号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沈阳澳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对(2019)京仲裁字第1681号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沈阳澳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4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对(2019)京仲裁字第1681号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沈阳澳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78660元,原告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