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7执215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海红、芦二坤、崔警威、芦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7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海红、芦二坤、崔警威、芦阿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息合计118762.35元,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被执行人芦二坤承担72580.41元,崔警威承担48606.94元已履行,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