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市一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镇江市一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2018年11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镇江市一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备款、转会费损失1673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一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一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镇江市一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原告镇江市一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580元,被告***负担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