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曹操高陵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计算至2016年6月5日止;自2016年6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90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止;自2020年9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14.78元,减半收取为42807.39元,由原告安阳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7.39元,由被告曹操高陵管理委员会负担4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