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机场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机场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租金2177534.44元;

二、被告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机场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9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9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07583.3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614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6015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77534.4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307579.14元;

三、被告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674867元不予退还;

四、驳回原告重庆机场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重庆机场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20元,由被告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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