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深圳市睿能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睿能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1.4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睿能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同期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83元,该款项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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